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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工程標準作業指引 128Q10 評選結果,發現某一廠商於不同委員之分數有明顯差異情形,如何繼續評選程序? 1. 查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本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第 6 條第 2 項規定,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評選委員會議決或依評選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評選委員會決議之。2. 參考前述規定,本案建議提交評選小組就明顯差異情形討論後,作成議決或決議,並載明於會議紀錄,不得僅憑召集人詢問各出席委員主觀意見即認定無明顯差異情形(工程會 107 年 12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1070050038 號函),處理方式如下:(1) 經討論後結果無明顯差異情形者,例如某個別委員於各廠商之給分雖均較低,但無偏頗情形,對廠商名次亦無影響,得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6 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維持原評選結果。(2) 經討論後有明顯差異情形者,得由有該情形之委員就相關評選項目辦理複評。如該委員拒不辦理複評或拒不出席會議,得視個案實際狀況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6 條第 3 項第 2 款至第 4 款辦理:第 2 款、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第 3 款、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第 4 款、無法評定最有利標。評選分數、差異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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