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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第參篇 工程 Q&AQ5 公開招標第一次招標需三家以上才可以決標;因缺工問題嚴重,往往僅能邀請一至兩家廠商投標,因此要到第二次或第三次才可以決標,行政程序繁多,不知可否簡化? 1. 因不同採購案性質、金額級距所採行之招標或決標方式有所殊異,其相應之法規規定程序自不得免除,唯可就採購案性質、規模、範圍等條件,評估最適切之方案與策略,例如將性質與專業類別相同之項目併案採購,可減少辦理多次採購招標作業;或將計畫中或每年度相同性質或專業類別之採購案件列入後續擴充,一來可減少學校每年度辦理相同性質案件之採購程序,亦可增加廠商長期經營及承攬意願。2. 因受限於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規定,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公開招標,第一次招標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才可以開標,目前並無簡化方式,建議參考上述招標策略。3. 建議為提升採購效率,招標期程之規劃,首先應及早辦理招標作業,且應預估第二次或第三次招標之時程。公開招標、邀標、公告金額以上 Q6 公告金額以下工程招標,開標後資格審查時發現某一家 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如何判斷此廠商資格? 臺北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第 57 點第 4 款第 2 目第 6 子目規定,採適用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除招標文件規定價格納入協商項目者外,投標書標價超過本機關公告之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請參閱 臺北市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 招標文件範本公告金額以下、資格審查、超過預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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