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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第參篇 工程 Q&AQ2當最低標廠商之報價低於底價80%時,即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此外,是否還有其他相關規定? 本執行程序之附註第一點規定:「訂有底價之採購,機關如發現底價偏高造成最低標標價偏低者,不適用採購法第 58 條之規定。」為確認是否有底價偏高而造成最低標之標價偏低情形,臺北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第 61 點第 11 款第 4 目有「判斷基準之 80%」之規定,如未低於判斷基準之 80%時,仍得照價決標予最低標。前揭「判斷基準」為「剔除各廠商標價高於預算金額或明顯錯誤者後,各合格標廠商總標價平均值與預算金額之 90%相加後之平均值」。請參閱 臺北市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 招標文件範本最低標、標價偏低 Q3 工程採購招標如為公告金額以上且採最低標決標原則者,底價是否必須於招標公告上公開? 臺北市政府規定:除有不宜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之情形者外,應於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中公告底價。請參閱 109 年 04 月 16 日 府授工採字第1093006836 號函公告底價、公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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