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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第參篇 工程 Q&A        Q4機關辦理工程預算編列,常出現與實際市場行情之落差。預算編列如何能兼顧市場機制,又能完成工程? 1. 有關各項工程預算編列,應於概算編列階段將校內改善需求及項目納入,無標準編列單價者須考量市場原物料及市場行情酌實編列,各項工程所需投入之人、機、料、直接工程、間接工程、假設工程、保險、品管、安衛、稅、規費、管理、利潤、雜項等事項所需經費,得參考下列資訊、規定或做法:(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費估價系統/PCCES 4.3(2)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技術資訊服務平台之相關資料(如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公告)(3)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營建物價期刊或資訊平台(4) 各機關過去類似工程之決標金額及契約單價(5) 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第 1 項但書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2. 工程設計階段勿納入其它非該工程需改善項目或超量設計,避免預算經費不足,並考量地域性、特殊性或施工困難度等因素。3. 可善用最有利標評選方式辦理招標,邀請專家學者詳實評選工料價格,避免以最低標方式決標,造成搶標或因標價過低,產生後續施作爭議。4. 有關工程預算編列原則,請參閱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預算編製作業注意事項暨編列標準、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工程參考單價等資料。5. 新興房屋建築工程案件(含總工程經費達 5,000 萬元以上工程案件)之工程預備費及物價調整費提列原則,請參考 111 年 5 月 17 日府授工土字第 1113014130 號函。預算編列、標準單價、預算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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