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Demo
P. 128


                                    119 第參篇 工程 Q&A第二章 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Q1 廠商對於設計單位所要求的材料審查標準認為不合理, 學校如何調處? 1. 倘若該審查標準已納入契約文件內,設計/監造單位自須依契約規定要求審查,廠商對於設計/監造單位要求的材料審查標準認為不合理,須提出不合理之原因為何。依過去之工程執行經驗,可能有下列情形:(1) 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型錄確實不符契約規定,設計/監造單位要求廠商重新提送,廠商不願意重新提送。(2) 廠商表示設計/監造單位故意刁難,或表示招標文件技術規格為獨家供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規定(俗稱綁標)。此時,學校宜請設計單位提出當初訂定材料設備規格、訪詢價之參考依據及供應商等,並請廠商也提供目前擬採用之廠牌規格,進行調處;如學校無法自行調處,建議通知教育局並邀請專家學者協處,確認何方有理。2. 依材料、技術規格,各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或訂定較嚴之規格或具特殊技術規格。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及政府採購法規定,應於提送履約成果文件上敘明理由,並由機關辦理審查,以避免材料、技術規格不合理。3. 倘材料、技術規格有所不合理,得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第 21 條第 2 款第 1 目第 4 子目所訂「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 26 條規定」辦理契約變更。材料審查、型錄審查、設計監造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