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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工程標準作業指引 122第三章 工程招標 Q1圖說審查與工程發包時程間距過短,如有新增需求或現況與需求不符之情形,未有充分時間妥善處理,易造成圖說與需求不完全符合,應如何處理? 1. 圖說內容涉及底價訂定參考,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應在經費總額內依原定需求詳實繪製,如有需求變更而增加內容或範圍,應一併考量經費籌措來源,以免衍生採購爭議。2. 若受限於計畫經費執行規定,以至於壓縮圖說審查作業期程,仍請邀集各相關人員充分討論,並就原規劃項目詳實繪製。因需求變更所增加之內容或範圍,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款,可列入後續擴充採購金額、數量或項目。3. 若屬履約中的案件,得評估其圖說、現況與需求不符情形,或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等情事,綜合考量其經費執行、施工安全以及最大經濟效益,並注意法規所限制或不得違反之情形後,依契約所訂「契約變更」相關章節及規定辦理。4. 如財源無法優先由標餘款、工程預備費、學校準備金或基金餘額支應,應洽教育局尋求經費支援。5. 倘需變更契約,應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辦理,如其核准援引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各款,則應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所規定,就個案敘明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圖說與需求不符、契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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