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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工程標準作業指引 124Q4 第一次有三家廠商參與投標,但開標封後其中一家沒放資料,或放報紙,是否可以繼續開標? 1. 是。採購案若已進入開標程序,經審查各投標文件後,若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應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辦理開標決標,或於資格審查後另訂決標日期。開標至決標期間,仍需注意各投標廠商及文件是否有採購法所禁止或違反之情形,例如:領標紀錄數量小於投標家數,並依採購法規定處理。2. 查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50 條,以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於開標後發現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1)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2) 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3) 以不實之文件投標(4)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3. 查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4. 查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4 款:「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依據第 103 條第 1 項所訂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說明「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5. 查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6. 建議倘有工程會 95 年 07 月 25 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 號函所示,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兩家以上廠商不合格,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時,可暫停開標,召集政風或稽核單位研議是否有圍標情形。投標開標、投標文件不符、圍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