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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 第參篇 工程 Q&AQ9 工程底價應該如何訂定? 1. 工程底價之訂定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訂定底價程序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規定,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再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各機關訂定底價時得參用臺北市政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所擬底價訂定作業流程圖辦理。2. 訂定底價時,須考量下列情形,俾使底價之訂定合理且符合實際需要:(1) 廠商應繳納之稅捐或規費(2) 廠商之合理利潤(3) 參考過去之採購案例(但須考量該案例價格之合理性及履約時間、環境等因素造成之差異。)(4) 相關物價指數或匯率變動情形3. 底價訂定應檢附相關分析資料,供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理人員參考。價格分析資料蒐集評估方式如下:(1) 委託建築師或其它專業人員估算提供(2) 蒐集市場價格資料自行訂定(3) 蒐集參考過去之採購類似案例(4) 向其他相關廠商詢價底價訂定請參閱臺北市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本府採購電子書\\採購標準作業程序電子書(SOP)底價訂定、合理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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