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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第參篇 工程 Q&A第四章 工程履約爭議處理 Q1 機關於廠商提出申訴後、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尚未審議判斷前,即發現原異議處理結果有瑕疵。機關是否可不待申訴會判斷, 而依職權自行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 1. 依政府採購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採購之虞者,不在此限。」2. 政府採購法第 84 條第 2 項規定:「依廠商之申訴,而為前項之處理者,招標機關應將其結果即時通知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3. 依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廠商撤回申訴者,已繳審議費用不予退還。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者,無息退還二分之一。」併請參酌。撤銷異議、異議處理、異議瑕疵 Q2 工程採購案件經調解不成立,廠商提付仲裁,機關是否不得拒絕?另如雙方合意,得否未經調解逕付仲裁? 1. 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2. 依仲裁法第 1 條及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由雙方合意逕付仲裁,尚無不可。3. 有關爭議處理問題,請務必查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27 至第 33 點規定,以確定是否應簽會法務局陳報市長核定。採購調解、調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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