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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第參篇 工程 Q&AQ3 流廢標的處置方式? 1. 詳實編列發包預算、給予合理工期及估驗計價方式:未上網工程案件先行辦理「公開閱覽」,並同步邀請廠商進行「廠商說明會」。經廠商閱覽後之建議,會同設計單位檢討標案內容之合理性(如廢棄物、鋼材、混凝土等),再進行上網招標,以減少標案工期、價金不符實際之狀況發生,並降低工程流廢標次數。2. 第一次流廢標後「切勿」逕行第二次上網公告:若工程案件有流廢標狀況發生,第一次即應儘速通知教育局,並由學校邀請專家學者到校協助進行檢討,並參照前述說明辦理「公開閱覽」等程序。第二次流標後,請儘速通知教育局進行協助,待檢討確認後再行上網公告。3. 注意招標文件檢討後是否為「重大變更」,若為重大變更應積極邀請 3 家以上廠商投標:流廢標後修改招標文件內容或變更廠商資格重行招標者,原則上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2 項之規定(即等標期不得予縮短,且本次招標仍受 3 家廠商之限制)。如非屬重大變更則不受 3 家廠商限制。4. 視需要延長等標期: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機關處理後可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5. 適時採用限制性招標: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 條第1 項第1 款,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得採「限制性招標」辦理。6. 公開邀標:上網公告期間,得函發營造業同業公會及曾致電詢問或到校現勘之廠商,邀請廠商參與投標。7. 視需要參考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超底價決標」。請參閱 臺北市政府加速工程採購流標廢標後續處理原則流廢標處理、延長等標期、公開邀標、超底價決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