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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工程標準作業指引 130Q13採最有利標、固定金額給付,價格納入評分後,獲評定為 最有利標廠商之企劃書,報價低於公告之固定金額,該如 何處理? 1. 最有利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或費率者,則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2. 本案採價格納入評分,評定過程已審查廠商報價之合理性,若無涉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50 條各款情形,本案即以廠商所報價格為決標金額。3. 本府投標須知已有規定,廠商報價不得超過本機關公告之固定費用(或費率),否則即判定為不合格;如低於該固定費用(或費率),則視為投標廠商之回饋,以該報價決標。最有利標、報價低於預算 Q14機關辦理採購,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 廠商是否可以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1. 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 年 12 月 15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486090 號函,依工程會88 年 8 月 20 日工程企字第 8811623 號釋例:機關辦理採購,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2. 依據臺北市政府投標須知第 10 點規定: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已人工領標或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上開收據、憑據以下統稱領標憑據)之處理方式,應依本機關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規定辦理,廠商是否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是否須換購領標及其程序,機關應依個案招標文件變更情形,於招標公告中敘明。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領標憑證、招標文件、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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