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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第參篇 工程 Q&A                   Q4 如何在委託設計監造時,確保其設計能符合學校需求? 1. 學校向教育局或教育部等提報申請工程計畫概算、預算時,所提報之計畫申請書(含現況照片、所需費用及工程效益目標等資料),該資料可撰寫轉換成「需求計畫書」,納入未來徵選建築師、技師時的招標文件之一。2. 後續招標徵選委託設計監造廠商之評選(審)階段,應注意設計監造廠商提出之企劃書是否符合需求計畫書內容。設計階段之設計書圖,可善用工程管理費之出席費,邀請專家學者會同校內相關人士共同審查,以確認設計內容符合校內所需。需求計畫書、委託設計監造 Q5 校舍增、改、修建或拆除前之文資評估程序為何?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5 條:「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2. 學校建物及附屬設施群,倘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5 條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之「處分」情形,即法律上權利變動或事實上對建造物加以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者,須檢送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興修改建資料、土地、建物登記資料、歷年使用情形說明、室內外現況照片、產權移轉等資料予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請參閱 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120109575號函五十年以上建物、文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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