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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工程標準作業指引 118 Q5 如何訂定物價調整機制? 1. 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機制係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訂定全國一致性作法。為利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物價變動之風險,工程會前於 107 年7月 24日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物價指數調整方式,依序按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與總指數之變動調整工程款。 2. 學校於編制招標文件時,應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契約範本物價指數調整中載明個別項目及中分類項目(例如:「依個別項目:鋼筋、型鋼」及「依中分類項目:水泥及其製品類」),俾利履約階段依循辦理物價調整款,避免衍生爭議;並應將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納入招標文件。 3. 工程如無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規定(除工程預算金額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或履約期限未達 180 日曆天/工作天者),得於「工程採購契約物價指數調整」項下勾選,如前項勾選不納入物調規定者,應於招標前敘明理由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 請參閱府授工採字第1123011051號函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物價調整、物價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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