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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總 篇2. 施工中依據通過審查後的規劃設計(含因應計畫)進行修建工程,如施工過程有必須調整因應計畫所提之設計圖,應提送變更設計予文資主管機管審查,須俟審查通過方能施作,並副知教育局。3. 竣工後學校提送「竣工書圖」、「因應計畫」及「工作報告書」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三)注意事項1. 本文文資主管機關:請參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5 條。本市教育局所轄學校尚未於文化資產評估前,以屬地界定應為文化局。2.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 2 條及第 21 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指定登錄公告後 6 個月內,應訂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管理維護計畫除有重大事項發生應立即檢討外,每五年及使用變更時應進行計畫檢討。3. 依據古蹟管理維護資料檔案建檔與彙送要點第 5 條規定,每年 1 月 30 日前應彙整前一年度管理維護之資料檔案,並提送文資主管機關備查。4. 為增加開業建築師、相關技師投入文化資產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勞務執行主持人,並提高廠商投標意願,文化部自 111 年 5 月 24 日發布文授資局蹟字第 11130054631 號令修正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八條之一,明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群修復或再利用勞務採購服務費用百分比,參考附表計算。5.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9 條、第 10 條:辦理修復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規劃設計與監造時應設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相關資格規定;第 11 條: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設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6. 「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書」勞務採購案應於契約內容明定工作執行計畫書、期初報告書、期中報告書、期末報告書以及成果報告書之各項繳交期限。7. 監造計畫應於工程發包前提報學校審核,並於開工前完成核定程序。8. 修復及再利用無障礙規範參閱 第肆篇第六章 校園無障礙環境整修工程。無障礙規劃應透過因應計畫進行檢討,以確定標的是否適用於無障礙規範。9. 具法定文化資產身分階段之各項招標,學校需評估相關報告書繳交期程並納入契約中。各階段審查會委員設置為校內委員及文資委員或建築師等校外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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