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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第壹篇 新建工程6購置或興建市有建物及其用地取得計畫先期審查主政:教育局 (工程科)協辦:學校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購置或興建公有建物(含用地取得)計畫先期審查作業原則7編列計畫總經費(總委託技術服務費、總工程費)主政:教育局 (工程科)含綠建築黃金級、建築能效1+級、物價調整費、工程預備費8 協調代辦機關主政:教育局(工程科)、學校1. 教育局協調代辦機關並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程委託代辦作業要點簽請市府核定。2. 代辦前洽辦機關應辦事項檢核,可參考工程委託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暨所屬工程處代辦前洽辦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3. 三方(學校、代辦機關、建築師)協議書(若規劃設計階段由學校辦理時適用)4. 學校與代辦機關簽訂代辦協議書。5. 需求計劃書(定稿)報局核定。 三、檢核項目作業說明 (一) 教育局評估改建需求教育局初步篩選屋齡高於50年之校舍,並將材料劣化情形納入考量,如混凝土中性化、氯離子含量及混凝土剝落情形,評估改建標的,並綜整考量校舍改建規模及經費,於預算額度內納入改建期程。學校應就現有校地,盤點校內具文化資產價值建物。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若建物逾50年,應報送文化局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規定,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完整,亦不得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如有前項所列之虞,在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前,需提送報告書送文化局審查後,始得為之。(二) 評估作業教育局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及本市公立學校校舍改建規劃原則規定,訂定學校各類教室設施數量及改建量體,並研議學生安置及搬遷作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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