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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工程標準作業指引 50 三、作業說明 依據北市文化文資字第 1120109575 號函文,有關校園建築空間自興建完竣逾 50 年以上者進行處分(增建、改建、修建及拆除)前,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透過校園古蹟、歷史建築之保存與修復,將歷史場景與學校環境相互結合,提供師生一處兼具文化、藝術、美感及傳承的學習場域。鑒於文化資產保存認定及處分之程序繁複,與一般新修建工程有所不同,本章彙整相關作業說明供學校參考如下:(一)辦理評估、列冊、指定/登錄階段1. 學校如遇處分興建逾 50 年之校舍應依相關法規,於處分前成立校內工作小組,報請文化局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依據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五條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作業注意事項,行文文資主管機關所應附文件為:(1) 建造物坐落位址及地號、興建完成日期、建造物構造、建築物形式與特徵,以及相關基本資料(如土地、建物、地籍圖謄本、建築物套繪圖、現況照片、歷年使用說明等)。(2) 處分建造物之計畫、依據及方式等。(3) 建造物之文化資產價值概述。2. 如有緊急狀況依據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2 條、第 4 條:未進入指定/登錄程序前,遇有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之必要,得不召集暫定古蹟處理小組,經文資主管機關評估具有文化資產價值,逕列為暫定古蹟。3. 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結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根據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報告之建議決定是否啟動文化資產列冊追蹤、指定登錄審查程序或為其他事宜之列管措施。(二)具法定文化資產身分階段1. 施工前(1) 編列申請「管理維護計畫」、「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含因應計畫)」之勞務採購預算。(2) 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期間辦理公聽會或說明會,並通過文資主管機關審查。公聽會或說明會辦理規定請參考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18 條:「應至少於 7 日前黏貼於建物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公告處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3) 編列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及工程之預算。(4) 擬定相關規劃設計(含因應計畫),並通過文資主管機關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