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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總 篇 第九章 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管理 一、規劃緣起與目標 自民國57年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實施迄今已逾50載,本市超過50年之學校建築物逐年增加,更有多所學校建校百年。校園建築承載學校的教育理念,因建造於不同年代,而呈現出歷史文化與建築風格交融的風貌,從校門啟程探索,校園的一草一木、一磚一瓦,皆訴說著學校的前世今生,也留下許多歲月的痕跡與歷史的記憶。在文化資產保存法於105年7月27日修正公布後,學校對於興建完竣逾50年之建物,於處分前應先交由文化局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若評估為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且經過「臺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指定/登錄為古蹟或歷史建築,則應遵循古蹟建築相關法規辦理管理維護及修復再利用,並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2條規定:「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無論師生,校園中每一份子都可參與投入文化資產保存行動。 (點圖放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