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Demo
P. 49


                                    校園工程標準作業指引 40 四、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流程(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乃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二) 依據臺北市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7點,工地需建立緊急災害事故之通報方案。緊急及災害事故包括三類:1. 作業方面(人員傷亡、財物損失、公共危險)2. 自然災害方面(地震、颱風、洪水、強風、暴雨)3. 公共安全事件方面(炸彈威脅、蓄意爆破、擅自闖入、惡意破壞或偷竊、公安擾亂、罷工、綁架、勒索)(三) 承上規定,意外事故發生後,廠商應會同校方採取行動如下:1. 除救人或有擴大災害顧慮之事故現場外,應保持現場完整以利證據收集。2. 事故有關之事物情況均應照相或錄影存證。3. 記錄見證人姓名、有關人員及受損設備。4. 廠商需要建立災害事故及傷害紀錄,並妥善保存。(四)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五)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勞動場所發生下列重大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1. 發生死亡災害。2.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3.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六) 如有前項狀況發生,廠商應立即通知學校、當地勞動檢查機關(構)、警消機關,學校於緊急事故發生應立即填報臺北市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須知「緊急及意外事故立即回報單」(附件二),通知並協調相關單位處理。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七) 請參閱臺北市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須知「緊急及意外事故立即回報單」(附件二)  及「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流程」(附件三)。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