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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總 篇三、營建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重點摘要(表格下載)項次 項目 管理重點 備註 / 相關連結 1-1 工作環境要求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1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0條1-2 工作環境要求對 於 工 作 場 所 之 周 圍 應 設 置 固 定 式 圍籬,並於明顯位置裝設警告標示,入出口應加鎖管制;大規模土木工程或設置前款圍籬有困難之其他工程,得以移動式圍籬、警示帶圍成之警示區替代之。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8條1-3 工作環境要求移動式起重機應具備一機三證(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之安衛訓練結業證書及操作人員之安衛訓練結業證書或技術士證),除操作人員外,應至少隨車指派起重吊掛作業人員1人(可兼任指揮人員)。公共工程施工安衛須知第5點1-4 工作環境要求重大工程施工場所之出入口應與學校大門分開使用,須有門禁管理措施。車輛入出應指派專人指揮管制,應維持車輛機械進出有充分視線淨空。非施工人員若欲進入工區,應派員全程陪同以確保安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2條、第232條公共工程施工安衛須知第5點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1-5 工作環境要求無固定護欄或圍籬之臨時道路施工場所,應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辦理,除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誌、標示或柵欄外,於勞工作業時,另應指派交通引導人員手執閃光指揮棒在場指揮交通,以防止車輛突入等災害事故,作業人員應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以利辨識。公共工程施工安衛須知第5點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0-1條1-6 工作環境要求不 得 使 勞 工 以 投 擲 之 方 式 運 送 任 何 物料。但設置專責監視人員及警示線,採取安全設施(如充分適當之滑槽者、阻擋飛落物落地彈跳之圍屏)不在此限。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8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