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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工程標準作業指引 322. 提報職安衛管理計畫(1) 廠商應依法提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送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核定;工程如屬勞動檢查法指定之營造工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者,廠商應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之規定,使勞工作業 30 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相關必要之資料、文件,向當地勞動檢查機關(構)申請審查,非經審查合格,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2) 高度在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施工廠商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7 條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得併入施工計畫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3. 職安衛管理計畫審查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監造單位審查、轉陳廠商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資料、相關報備文件資料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計畫有需改善或補正事項之意見,應一次通知廠商辦理,審查期程除情形特殊者外,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超過 5 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經監造單位審查通過後提報機關核定,機關應於7 日內函復。4. 訂定監督查驗計畫及實施方式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監造單位訂定安全衛生監督查驗計畫及實施方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於工程訂約後 15 日內提報機關核定,並執行監督查驗作業;監督查驗計畫內容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包含安全衛生監督查驗之查驗點、查驗項目、內容、判定基準、查驗頻率、查驗人員及查驗後之處理方式與改善追蹤。5. 成立安全衛生協議組織(1) 學校應督促廠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成立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會同監造單位列席指導工程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協商。監造單位應監督廠商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活動(安全衛生協議、作業巡視、教育訓練、動態稽查機制等)執行情形,並保存紀錄。(2) 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工程交付平行承攬,為統一工程安全衛生管理,得指定其一廠商負責召集各廠商,成立聯合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定期就工程之安全衛生管理事項進行協商。爾後有關安全衛生設施之設置及保養維修由機關指定之廠商負責,所需費用應由平行承攬之廠商共同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