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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總 篇4-4開工準備階段(訂定監督查驗計畫及實施方式)主政:監造單位協辦:學校1. 訂定安全衛生監督查驗計畫及實施方式,應於工程訂約後15日內提報機關核定。2. 公共工程施工安衛須知第3點4-5開工準備階段(成立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主政:施工廠商協辦:監造單位、學校1. 廠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之規定,成立安全衛生協議組織。2. 公共工程施工安衛須知第3點4-6開工準備階段(開工前準備)主政:施工廠商協辦:監造單位、  學校1. 開工前填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承諾書」送監造單位審查及學校備查。參閱公共工程施工安衛須知第3點(表格詳本須知附件一)2. 施工架等假設工程之構築、施工前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執業技師簽章確認據以施行。3.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4. 公共工程施工安衛須知第4點5. 施工架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6. 臺北市輕質屋頂與施工架及吊籠暨繩索作業通報自治條例第3條5-1施工階段(衛生教育訓練及工作環境告知)主政:施工廠商協辦:監造單位、  學校 1. 進駐工地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2. 廠商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如就交付專業廠商再承攬時,應事前書面明確告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防災必要措施。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32條4. 公共工程施工安衛須知第3點5-2施工階段(假設工程查驗)主政:施工廠商協辦:監造單位、學校1. 施工架、工作臺、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構築完成使用前、開挖及灌漿前,廠商通知學校或監造單位查驗假設工程是否按圖施工。2. 公共工程施工安衛須知第4點3. 施工架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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