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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總 篇6. 開工前準備(1) 開工前廠商填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承諾書」(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附件一),送監造單位審查及學校備查。(2) 廠商就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之施工架、工作臺、擋土支撐、模板支撐等假設工程之構築,施工前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或土壤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納入施工計畫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據以施行。(3) 廠商職安衛等相關人員應實施危害調查評估,將防護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執行。(4) 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監造單位於各作業施工前,就施工過程設定安全衛生查驗點;並於施工中、驗收或使用前,分別執行查驗作業,相關執行紀錄應提報機關備查,並自查驗日起保存 3 年。(5) 4 層樓或樓高 12 公尺以上建築物或附屬建物之輕質屋頂營建施工、高度達 7 層樓或 20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組拆作業、10 層樓或樓高 30 公尺以上建築物使用吊籠或繩索作業從事外牆工作,作業開始 3 日應通報勞動檢查處。請參考臺北市輕質屋頂與施工架及吊籠暨繩索作業通報自治條例通報說明。(五)施工階段1. 衛生教育訓練及工作環境告知(1) 進駐工地人員,應依其作業性質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2) 廠商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如就其承攬之一部分交付專業廠商再承攬時,應隨時掌握施工進度所生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防災必要措施,並於各項施工作業前明確告知專業承攬廠商。若工作場所有其他非廠商承攬範圍之事業單位配合施工時,廠商亦應比照前開規定,辦理事前告知責任。2. 假設工程查驗施工架、工作臺構築完成使用前、開挖及灌漿前,廠商應通知機關或委託監造單位查驗施工架、工作臺、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是否按圖施工。如不符規定,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俟廠商辦妥並經機關認可後方可復工。3. 學校進行稽查機關應定期實施工地安全衛生設施項目之一般稽查,如屬委託監造者,機關每週至少稽查 1 次;如屬預約式契約,得由機關自行訂定稽查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