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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總 篇2-6 墜(滾)落防止對 於 勞 工 工 作 場 所 之 通 道 、 地 板 、 階梯、坡道、工作臺或其他踩踏場所,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2-7 墜(滾)落防止對於使用之合梯,需具有堅固之構造,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75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及有安全之防滑梯面。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兩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3-1材(廢)料安置管理磚、瓦、木塊、管料、鋼筋、鋼材或相同及類似營建材料之堆放,應置放於穩固、平坦之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1.8公尺,儲存位置鄰近開口,應距離該開口2公尺以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5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3-2材(廢)料安置管理可燃性氣體或引火性液體蒸氣存在之場所,應加強通風,並不得使用明火或其他為點火源之機具,以預防火災爆炸。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危害資訊(如爆炸性、毒性、腐蝕性等),識讀之圖文張貼於危害物質容器上的明顯位置。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0條3-3材(廢)料安置管理對於各類物料之儲存,應妥為規劃,放置各類物料之構造物或平臺,應具安全之 負 荷 強 度 。 物 料 不 得 妨 礙 火 警 警 報器、滅火器、急救設備、通道、電氣開關及保險絲盒等緊急設備之使用狀態。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0條、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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