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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工程標準作業指引 362-1 墜(滾)落防止於屋頂斜度大於34度,即高底比為2比3以上,或為滑溜之屋頂,從事作業者,應設置護欄,寬度40公分以上工作臺及梯子。設置護欄有困難,應提供背負式安全帶使勞工佩掛,並掛置於堅固錨錠或安全母索。於易踏穿材料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第18-1條公共工程施工安衛須知第5點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7條2-2 墜(滾)落防止高度2公尺以上之邊緣及開口部分或高處作業有墜落危險之虞,應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設置上列設施有困難,或護欄臨時需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之措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公共工程施工安衛須知第5點2-3 墜(滾)落防止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所設置之護欄,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但特殊設計之工作架臺、工作車等護欄,經安全檢核無虞者,不在此限。公共工程施工安衛須知第5點2-4 墜(滾)落防止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場所從事作業,應架設施工架、設置工作臺,或使用高空作業車,並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護具;另對於高度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可供安全上下之設備,以預防墜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228條、第281條2-5 墜(滾)落防止設置之鋼管施工架(框式施工架及單管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4750,並遵守安全使用規定。裝 有 腳 輪 之 移 動 式 施 工 架 , 勞 工 作 業時,其腳部應以有效方法固定之;勞工於其上作業時,不得移動施工架。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公共工程施工安衛須知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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