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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工程標準作業指引 46二、流程圖(按此下載) 是是是是否否否學校提報校舍逾 50年以上建物處分啟動文化資產指定/登錄程序A 辦理評估、列冊或進入指定/登錄階段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5 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文資委員現場勘查指定:古蹟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依一般校園工程標準作業進行修建規劃列冊追蹤審議列冊追蹤解除列冊追蹤不指定/不登錄:依一般校園工程標準作業進行修建規劃規劃先期作業:1. 校內成立工作小組2. 行文文資主管機關辦理文化資產價值評估3. 副知教育局文化資產價值評估1. 依據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五條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作業注意事項,行文文資主管機關所應附文件為:(1) 建造物坐落位址及地號、興建完成日期、建造物構造、建築物形式與特徵,以及相關基本資料。(2) 處分建造物之計畫、依據及方式等。(3) 建造物之文化資產價值概述。2. 如有緊急狀況依據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2 條、第 4 條:未進入指定/登錄程序前,遇有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之必要,得不召集暫定古蹟處理小組,經評估具有文化資產價值,逕列為暫定古蹟。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結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根據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報告之建議決定是否啟動文化資產列冊追蹤、指定登錄審查程序或為其他事宜之列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