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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工程標準作業指引 56(三) 評估作業成果為利市府審核量體、經費等作業程序及規劃設計階段建築師徵選作業推動,評估作業成果至少應具備校園基本資料及改建配置、改建各樓層平面圖、新建量體、經費概算、需求計畫書。(四) 市有資產供需整合審查時機校舍改建案學校之餘裕校地大於1,000 平方公尺或改建總樓地板面積大於 15,000 平方公尺時,將函請市府相關局處提出參建需求。倘有參建需求,將進入供需整合會議進行審查調配,反之則不進入供需整合會議審查。「餘裕校地」表示校地面積超過依教育部訂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等規定之面積:1. 國小都市計畫區內學校校地面積至少2公頃2. 國中都市計畫區內學校校地面積至少2.5公頃3. 高中每生約占校地總面積至少15平方公尺(五)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興建市有建物工程經費審查程序學校興建市有建物,其總工程經費達二億元以上且以本府預算支應者,學校應檢附:1.建物基地配置圖2.各樓層平面圖及面積計算表3.預定實施進度表4.總工程經費(含工程經費估算總表及分年經費估算表)及經費來源經市府興建市有建物工程經費審議小組審議,匡列計畫總經費。預算編列作業初步評估之工程經費主要包含以下項目:1. 總工程費:包含直接工程費、間接工程費(含工程管理費)、工程預備費、物價調整費、公共藝術設置費,並應檢視是否符合市場行情。2. 委託技術服務費:參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一)。3. 前述工程管理費由學校、代辦機關、參建機關確認學校與代辦機關工管費支用比例。(六)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購置或興建公有建物(含用地取得)計畫先期審查作業原則依市府興建市有建物工程經費審查程序,完成工程經費審議,各機關學校完成前開所定審查程序後,始得依本府購置或興建市有建物及其用地取得計畫先期審查作業辦理後續預算籌編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