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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第壹篇 新建工程為確保校園師生安全無虞,加速高齡校舍改建計畫進行,經評估其政策推動及衡量經費有限的狀況下,教育局經評估校舍空間配置數量及面積,除依據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外,應符合下列原則:一、游泳池的設置,應先檢視學校周邊已有之公用游泳池數量及位置,並以資源共享為原則,倘無上述情形時,依下列方式辦理:1. 班級數未達 36 班的學校,不予設置,惟原學校有游泳池者應先評估 OT 的可行性,方可規劃設置;班級數達 36(含)班以上的學校,得設置游泳池。2. 游泳為體育發展重點運動項目之學校,得設置游泳池。二、演藝廳之設置,應先檢視周邊已有之學校演藝廳數量及位置,並以資源共享為原則,倘無上述情形且班級數達 37(含)班以上者,得設置演藝廳。三、游泳池及演藝廳除應設置獨立動線出入口及位置應考量校園整體安全性外,該建物內以不再設置教室、辦公室或其他室內空間為原則,以撙節興建費用。四、其他空間設置原則1. 行政辦公室單位面積,以 105 平方公尺為原則。2. 專科教室單位面積,以 105 平方公尺為原則。3. 專科教室、行政辦公室設置間數,依本市公立學校校舍改建規劃原則之附表說明為原則,倘有額外增設需求,需符合下列使用原則,並專案報局核定。(1) 設置全市性教育計畫所需之場域,如環境教育中心、STEAM 及科技教育中心、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等。(2) 設置分區圖書館。(3) 其他配合市府教育政策推動相關設施。4. 公共空間設置原則(1) 原量體超過 15,000 平方公尺者,公共空間以總量體之 35% 內為原則。(2) 原量體未達 15,000 平方公尺者,公共空間以總量體之 37% 內為原則。5. 活動中心設置原則(1) 班級數為 12 班以下的學校,設置面積以 800 平方公尺為原則。(2) 班級數達 13(含)班以上的學校,設置面積以 1,400 平方公尺為原則。TIPS 臺北市公立學校校舍改建規劃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