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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工程標準作業指引 12  二、修建工程 學校修建工程預算來源包含學校年度預算、教育局統籌款、中央補助款,各類預算來源核定時程不一,惟各校應依教育局訂定之4 個停檢點落實精實管理。依據預算來源,修建工程執行期程停檢點說明如下:(一) 學校年度預算因學校年度預算為前一年度即須評估確認,應於預算年度前一年 12 月即準備委託設計監造服務之招標文件,以爭取時效。各停檢點如下:1. 當年度 1 月底應完成設計監造服務之委託作業2. 當年度 3 月 15 日應完成工程標上網公告3. 當年度 4 月底應完成工程標決標4. 當年度 8 月底應完成竣工(二) 統籌款為配合教育局政策之統籌款核定案,應於當年度 2 月即提報至教育局;若為校舍、校園環境臨時發生損壞,有立即改善需求者,如建築物混凝土掉落、變電箱等電力設施損壞、消防設施損壞、地坪破損,應於事件發生或發現時即刻洽教育局協助危機處理,並於一週內提報需求至教育局。以 2 月核定統籌款為例,停檢點如下:1. 當年度 3 月底應完成設計監造服務之委託作業2. 當年度 5 月 15 日應完成工程標上網公告3. 當年度 6 月底應完成工程標決標4. 當年度 8 月底應完成竣工惟若工程量體較大、執行經費較多,以上兩項得依據工程契約規定之期限完成,但應完善施工動線之隔離,以維護教學正常進行及校園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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