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Demo
P. 15
校園工程標準作業指引 6二、檢核表使用說明 (一) 「重大工程」定義:依據府授研管字 1093013413 號函,預算或預估需用金額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屬重大工程。(二) 需求作業階段(需求作業階段 CALL FOR HELP 前自主檢核表 附件 1)1. 自主檢核表〈項次一〉所列之 10 點檢核項目,任一點填「否/無」者,由機關自行協調解決,或得透過臺北市政府 IRS 系統即時通報處理(以下各階段亦同)。2. 自主檢核表〈項次二〉所列3點均須執行且填報「是/有」。此項次為彙整後之府內外各種資源管道,主辦機關確實求助請益後,倘仍有待協助事項,始得提報。3. 自主檢核表〈項次三〉則為主辦機關應填報之困難、待協助事項及解決對策,完成後連同前列檢核表,公文交換至市府研考會辦理。(三) 規劃設計階段(規劃設計階段 CALL FOR HELP 前自主檢核表 附件 2)附件表(一)至(五)屬自主檢查表,由主辦機關就個案性質或工程辦理階段進行自主檢查;倘有待協助事項,應填報本附件表(六)及(七),以公文交換至市府研考會辦理。(四) 施工作業階段,執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情事影響進度甚鉅,或有其他異常情形時,應依本府在建公共工程執行異常管控流程辦理,必要時應於公共工程督導會報提報協助解決。(五) 施工作業階段,倘依說明(四)辦理後,仍有其他待協助事項,應同說明(三),填報該表(六)及(七)後,公文交換至市府研考會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