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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總 篇3. 編列物價調整費:工程契約範本訂有物價調整條款,遇物價上漲急遽時,廠商依約可請領物價調整款,因此應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編列「物價調整費」,相關內容可參照府授工土字第 1113014130 號函。4. 編列工程預備費:應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編列「工程預備費」(5%-10%),以因應未來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及設計等各階段因蒐集引用資料之精確度、品質和數量等不夠完整、或無法預見之情勢變更等狀況的預備費用(但不包括超出原可行性評估或規劃設計以外之工程範圍和內容變更所造成之費用增減),相關內容可參照府授工土字第 1113014130 號函。(四) 增調預算程序倘因市場變化急遽或無法預見情勢,施工費必須調增,惟物價調整款及工程預備費仍無法支應,須循預算調整程序辦理,作業原則如下說明。1. 調增預算時機:調增預算應依據臺北市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 17 點第 4 款及第 5 款之規定:「工程如須增加工程費時,應覓得財源後始得為之,其增編預算未經市議會審議通過前,有先行辦理之必要者,應提報市政會議通過並以府函函請市議會同意後,始得辦理發包或契約變更事宜。惟嗣後仍應於爾後年度納入預算辦理。」2. 函報議會程序:若為當年度上半年會期,應於當年度 3 月底前函報市議會審議;若為當年度下半年會期,應於當年度 7 月底前函報市議會審議,相關作業程序如下:(1) 洽辦機關(學校)應與代辦機關充分討論(2) 請代辦機關正式函文通知洽辦機關,說明調增追加原因及金額。(3) 學校函知教育局,轉請教育局協助安排市長晨會期程。(4) 召開市長晨會之府級督導長官會前會(5) 提報市長晨會報告(6) 提報市政會議報告(7) 函報市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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