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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工程標準作業指引 925審查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由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或未提交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1 條第 2 項6 查詢拒絕往來廠商 採購法第 50 條7辦理資格或評選會議應製作紀錄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9 條第 4 項8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各階段開標 採購法第 13 條9對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廠商通知其原因 採購法第 51 條三、檢核項目作業說明 招標階段審查作業辦理委託設計監造勞務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之採購流程及府頒範本制訂招標規範,並進行機關內部招標公告文件、投標須知、成立評審委員會等各階段公文書製作及簽核,最終辦理招標公告作業,邀請廠商參與投標。開標及評選(審)作業開標時應針對各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進行資格審查;採購評選(審)委員會成立時,應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工作小組依據評選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連同廠商資料送委員會供評選參考;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單及企劃書」辦理者,應進行底價訂定程序。評選作業應依政府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公告之評審須知內容辦理評審委員會議。決標公告評審會議後,確認最符合需要之廠商,於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除應通知得標廠商履約相關規範外,亦應通知未得標廠商評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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