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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工程標準作業指引 86第二章 需求及預算編列 一、需求及預算編列作業 為配合市府編列及管考預算作業,校方每年度需依循學校發展計畫或市政總體政策定期規劃並編列工程預算。預算需求的產生應邀集校內使用者共同研議達成共識,並以校園中、長程整體盤點為原則。因此在預算編列程序時便應完成校內討論,並列出 10 項優先改善項目,其中務必先行完成重要設施設備年限及使用安全性之檢視,如消防設備、電力、電梯、自來水管、防墜設施等。關於預算編列標準及項目,可參考《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總則篇第三章及建築工程篇第三章之預算結構,並評估學校工程類別在法規及特性上之不同內涵,依下列注意事項編列:編列預算及各項費用明細表時,原則僅有施工費、工管費及委託技術服務費,有關職安、品管、廠商利潤(含保險)、廠商稅捐及空污費已內含施工費中,不應另外提列;切記工程發包前應先控留空污費,不可納入施工費或發包資料要求廠商繳納。請參考學校採購與工程輔導團相關連結。特殊情況可額外提列部分室內裝修審查費用屬委託技術服務費,非支付建築師之服務費,係屬建築師公會審查查驗所需之規費。外管線補助費、公共藝術及契約容量,可視為間接工程費。施工費=直接施工費+間接工程費:直接施工費係指廠商承攬金額;間接工程費係指空污費、外管外線(如台電、自來水)等。學校辦理需取得建照執照之修建工程,如電梯修建工程等,應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辦理公共藝術設置,其經費不得少於原編列直接工程成本之 1%;另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興辦機關(構)得逕行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或得經審議會同意,納入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各校編列其他修建工程之單價,應依教育局公告年度營繕工程參考單價及府頒年度工程發包參考單價編列標準;如前開標準未規定者,其工程單價才可依專業建議及市場行情編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