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Demo
P. 100
91 第貳篇 修建工程2-3 委員會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擔任,或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副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內部人員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7 條2-4成立工作小組成員至少 3 人以上;至少 1 位具採購專業人員證照。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8 條2-5價格納入評審配分及權重不低於 20% 或超過 50%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7 條2-6廠商簡報或現場答詢配分或權重不大於 20%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2-7涉及評審委員會委員名單之簽辦公文及開會通知單,註明為密件或分繕發文,並檢附委員須知等相關文件。1.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6 條第 1 項2.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3. 各機關學校辦理勞務(徵選建築師)採購應注意事項之採購評選委員須知3招標文件對相同事項之約定無前後不一致之情形,例如:評選須知與投標須知所載約定事項不一致、招標公告與招標文件所載內容不一致。常見錯誤樣態:1. 公告稿履約期限與契約書不一致2. 公告稿異議申訴單位與投標須知第 100 點單位不一致3. 公告稿保證金與契約書保證金額度不一致4. 評選須知與投標須知規定不一致5. 公告稿契約價金支付與契約書不一致6. 公告稿未註明釋疑時間4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資格與規格審查,應就各審查項目、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是否有逐項討論後為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1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