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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第參篇 工程 Q&A Q9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是什麼? 範圍有哪些?又該由誰完成? 1. 依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相關施行辦法請參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2.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3 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如下: (1) 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2) 耐震能力評估檢查3. 前項專業機構、人員證照資格可至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查詢。 請參閱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指導手冊 (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附件下載)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人員認可要點 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委託查核作業準則 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 Q10 校園工程於施工階段時,如需契約變更,能否請廠商先行施工以確保工程進度?如可以,又有什麼注意事項? 1. 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1條「契約變更及轉讓」第一款之1載明「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配合機關要求並於通知期限內提出變更之相關文件」。 2. 同款之 3 載明「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含稅什費)」。 3. 契約變更相關規定可參照下列規範或本指引之諮詢管道據以辦理: (1) 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 21 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2)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貳、施工第十至十六款 (3) 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 契約變更及轉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