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Demo
P. 152
143 第參篇 工程 Q&AQ2 現行制度下,廁所之分類與其適用法規為何? 依據臺北市政府新建及改建廁所設置原則第3條,廁所依服務對象分類如下: ✓ 一般廁所: 傳統以男、女二元性別區分使用者之廁所。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 ✓ 無障礙廁所: 無障礙設施之一,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件,使該建築物、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並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等規定之廁所。 ✓ 親子廁所: 育兒友善設施之一,指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等相關設施,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並符合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之廁所。 ✓ 不分性別廁所: 指無性別檢查,不以傳統男廁或女廁為標示之廁所。使用上解決廁所性別障礙問題,包含親子不同性別者、中性或跨性別者、異性之身障者與伴護者及便器數量分配不均(女廁排隊)等,並符合臺北市政府所轄機關構之廁所涉及不分性別設計之設置參考原則之廁所。 廁所整修工程、廁所分類、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