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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第貳篇 修建工程 (三) 決標後作業工作內容項次 工作內容 檢核 備註 / 相關連結1刊登決標公告(或無法決標公告)及通知投標廠商自決標日起30 日內,應將決標結果公告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採購法 61、施行細則 84、85、投須 84)2 核對資格文件正本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至機關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投須 82)3 繳納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為決標次日起 15 日內,以訂約前繳交為原則。(採購法 30、投須 73~80、88、89、91~93、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15~18)4 發還押標金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得標廠商已依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押標金應予發還。(採購法30、31、投須26~28)5 單價調整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投須 84)6 簽訂契約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按照機關所規定之格式及所需文件,與機關簽訂契約。契約書之製作裝訂由得標廠商為之,其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投須 83)(四) 採購文件保存作業工作內容項次 工作內容 檢核 備註 / 相關連結1 採購文件紙本編目成冊採購文件,係指採購案件自機關開始計畫至廠商完成契約責任期間所產生之各類文字或非文字紀錄資料及其附件。(施行細則 112-2)2招標文件、契約文件及開決標錄影畫面電子存檔(如光碟片)紙本採購文件應另以電子化方式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