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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第貳篇 修建工程二、檢核表(表格下載)項次 工作內容 檢核 備註 / 相關連結11-1 向機關申報竣工1. 由施工(統包)廠商辦理: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2. 監造廠商:應於收到竣工報告之日起 7 日內會同機關、施工(統包)廠商辦理竣工確認3. 審查:監造廠商應於竣工確定屬實次日起 2 日內作成竣工確認紀錄併審轉竣工報告表4. 由機關核定1-2 竣工確認1-3 製作竣工確認紀錄2 繪製竣工圖說1. 由施工(統包)廠商辦理:預定竣工日前至遲竣工當日2. 監造廠商審查:竣工確定屬實次日起 7 日3. 由機關核定4.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5. 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5 條3 辦理驗收1. 請首長遴派主驗人員2. 5 日內簽核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4 製作工程結算資料1. 由施工(統包)廠商辦理:竣工次日起 15 日2. 監造廠商審查:7 日3. 由機關核定5 測試設備運轉 1. 由施工(統包)廠商辦理:依契約約定2. 機關備查督導6辦理工程驗收證明書1. 由機關辦理,施工(統包)廠商、監造廠商協辦2. 有初驗者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初驗並於初驗合格後 20 日內辦理驗收3. 無初驗者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驗收77-1 填具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由機關辦理:驗收合格次日起 15 日7-2代機關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由施工(統包)廠商辦理:竣工後8 辦理點交作業 1. 由施工(統包)廠商辦理:依契約約定2. 由機關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