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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第貳篇 修建工程 三、檢核項目作業說明  工程完工驗收共分為四個部分:前置作業階段、審查作業階段、初驗及驗收作業階段、驗收合格階段。前置作業階段業務單位核定監造審查廠商填報之竣工報告表、監造製作之竣工確認紀錄。會同查證是否竣工。審查作業階段核定監造審查廠商製作之竣工文件。於辦理初驗或驗收前整理備妥所列資料,請參考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 20 至 21 點,陳列於工務所或機關指定之場所,主驗人員及會驗人員得於初驗或驗收時予以抽核。工程驗收前,督促廠商辦理所列事項請參考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 17 點至第 29 點說明。初驗及驗收作業階段預算金額逾新臺幣 2,000 萬元(除有前述免初驗情形之一得免除者外),均應辦理初驗。機關應於收受監造單位/工程司送審之全部資料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查核金額以上者依規定報請上級機關監辦,並依序辦理初驗、驗收(及複驗)作業。查驗不合格有瑕疵者,指定期限內請廠商完成改正後,再予進行複驗。機關主驗人員依所列事項進行查驗,請參考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 17 點至第 29 點說明。驗收合格階段填製並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參考資料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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