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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工程標準作業指引 106第七章 完工、驗收及保固 一、完工、驗收及保固作業 確認竣工施工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之前或當日,將竣工日期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該通知須檢附竣工照片及工程竣工報告表,由工程主辦機關會同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項目及數量,7 日內辦理竣工查驗。確認竣工後,施工廠商與監造單位須依契約規定,提送竣工圖、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以供辦理初驗及驗收。部分驗收工程主辦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使用,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並起算保固期間。初驗預算金額逾新臺幣 2,000 萬元,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除者外,應辦理初驗:因政策需要有先行使用之必要,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工程內容條件簡單(如:例行性更新或維護工程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工程履約期間已先行辦理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餘尚未辦理部分之金額未達新臺幣 2,000 萬元,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機關收受監造單位/工程司送審之全部資料後之 30 日內,應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驗收工程竣工經初驗合格後,由工程主辦機關辦理驗收作業。驗收合格後由工程主辦機關簽發結算驗收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