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目前與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相關之最新管理法規為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6年1月25日公告修正之「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該規範最早為內政部於民國92年4月9日公告之「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然而當時該規範適用對象僅限於私部門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衛生福利部為維護兒童遊樂設施使用之安全,防止兒童傷害事件發生,歷經兩次修正,取消各行業之限制,擴及公園、學校、公立幼兒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文教單位、觀光遊憩及森林遊樂區及專營性質的兒童遊戲場,並將名稱修正為「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以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該規範適用於設置兒童遊戲場設施之各場所,兒童遊戲場設施係指無動力固定於兒童遊戲場,供二歲至十二歲兒童使用之非機械式之兒童遊戲設施。
對於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檢驗之相關規定,該規範要求兒童遊戲場設施設置者,在該設施開放使用前,應檢具由取得我國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認證機構核發CNS 17020或 ISO/IEC 17020認證證書之檢驗機構,所開立具有認證標誌之合格檢驗報告。上述之認證機構即指本會-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 TAF)。另外對於此規範修正(民國106年1月25日)前已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則要求兒童遊戲場設施設置者應於三年內檢具上述具有認證標誌之合格檢驗報告向該兒童遊戲場主管機關完成備查手續。之後,兒童遊戲場設施設置者應每三年委託專業檢驗機構進行遊戲場設施安全檢驗工作,取得具有認證標誌之合格檢驗報告,並依規定製作檢查報告存放管理單位。
該規範也明確列出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檢驗依據之方法,包括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CNS 15912「遊戲場用攀爬網及安全網/格網之設計、製造、安裝及測試」、CNS 15913「軟質封閉式遊戲設備」、CNS 12643「遊戲場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或美國ASTM F1487、ASTM F1292、ASTM F1918、歐盟EN 1176系列、EN 1177等國際相關標準。
- 檢驗報告(TAF)建安國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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