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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工程標準作業指引 266  三、注意事項 (一) 各處設置之求救鈴均應連結到有人員值守的校警室、辦公室,或該位置外之警示聲光,以確保即時掌握求助訊息。(二) 校門口應設無障礙標示地圖,明示校園無障礙設施的地點與動線。校園內應規劃至少一條無障礙路線,可通達至各重要空間。無障礙標示地圖設置範例,請參考小專欄 真正無障礙的「無障礙地圖」。(三) 合作社、圖書館、閱覽室、演講廳等服務空間應優先提供無障礙便利服務,至少包括符合輪椅高度的檯面、視線、充電及停放輪椅的位置等。(四) 無障礙通路地面材質應具備防滑性,避免含釉之窯燒磁磚,以免阻力不足因潮濕而滑倒。大面積鋪設凹凸不平地磚,不便於輪椅或推車通行,更不利於傷者行經。戶外大面積地坪可採用透水性高脂面層級基底層材料,加強迅速排水。(五) 導盲磚一般設置在無任何輔助性既有設施(如邊界線、牆面、扶手、聲音引導)之開放場所,並非所有無障礙空間都需要鋪設,應視需求、效果及預算審慎考量。(六) 驗收時應確認裝置是否牢固、施工是否確實、後續維修是否可行,如遇綠建材牆面無法支撐,應研擬其他安裝方式。(七) 新建外掛無障礙電梯工程,若設計有通道與建物相連,則各層樓版完成時必須報建管處勘驗。(八) 建議協請障礙團體代表,尤其視障或肢障人士進入校園實地勘用設施,記錄意見作為改善依據。可參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精進校園無障礙環境計畫所附之新建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竣工檢查表。(九) 採購點字碼時應確定是否為國語注音點字版本,亦可洽詢臺北市視障教育資源中心。(十) 無障礙設施應定期檢視牢固性及功能性,確認緊急求助系統通訊暢通無虞。(十一) 既有公共建築物因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因素,導致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有困難者,可採行替代改善計畫,詳參《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案例請參考《112年度臺北市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案例彙編》。(十二) 若學校有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相關諮詢需求,可聯絡建管處無障礙專案小組承辦人員,協助列入「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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