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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工程標準作業指引 264(八) 無障礙標誌通用設計的圖示乃將文字化為抽象且線條簡潔的圖形,使跨語言、跨文化的使用者都能快速辨識,因此圖案本身就需具備完整的表達功能,且應避免過度創變而造成認知困難及辨識混淆。《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九章說明無障礙標誌規範。1. 圖案及比例應符合規範,顏色與底色應有明顯不同,得採用藍色底、白色圖案,建議提高對比度。若設置於壁面上,該標誌之底色亦應與壁面顏色有明顯不同(圖902.1)。2. 無障礙標誌講求跨語境通用性,利用圖示降低訊息的理解難度,因此不宜另創公眾難以辨識之符號。可參考下列圖示(圖A405.5)。3. 標示或說明不得使用歧視、傷害性等字眼。可使用「無障礙」、Accessible;含有「殘障」、「傷殘」、「聾」、「啞」、Disabled、Handicapped等字樣之標誌應即刻拆除。「愛心鈴」、 「身心障礙服務鈴」,建議統稱「服務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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