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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工程標準作業指引 242(三) 昇降設備於無障礙垂直通路中設置之昇降機,包含引導標誌、昇降機門、昇降機廂、機廂扶手等,均應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四章之規定設置。建築物主要入口及沿路轉彎處,應設無障礙昇降機方向指引。無障礙昇降梯與一般昇降梯在群管理控制下,呼叫按鈕須分別設置,並得以相鄰兩座無障礙昇降梯為群管理控制。昇降機門淨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機廂深度不得小於135公分。梯門應為水平方向之自動開關方式,如受到阻礙時,應設有自動停止並重新開啟之裝置,維持完全開啟狀態至少10秒鐘。1. 昇降梯出入口之樓地板應無高差,並留設直徑150公分以上且坡度不得大於1/50之迴轉淨空間。出入口處與機廂地板面之水平間隙不得大於3.2公分。2. 若通路走廊與昇降梯開門方向平行,應設垂直於牆面之無障礙標誌方便辨識(左圖)。主要入口樓層之昇降梯應於距地面190至220公分處,設置無障礙標誌 (右圖)。〈第四章 昇降設備〉索引 □ 403 引導標誌□ 404 昇降機進出及等待搭乘空間□ 405 昇降機門□ 406 昇降機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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