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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工程標準作業指引 2843. 如外牆工程預計打除範圍較大者,請確認是否涉及使照變更或一定規模以下免辦變更使照,並於釐清後評估是否需要編列執照圖審作業及竣工申辦費。4. 外牆施工鷹架搭設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四章之規範。可參閱總篇第八章 校園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5. 外牆飾材之黏著劑選用說明及數量、固定方式、拉拔力檢測應符合國家標準。6. 有相關作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費請增加護目鏡、面/口罩、防墜網、安全母索、背負式安全帶等項目,並規劃一般常見安全帽、反光背心、工作手套、交通錐、連桿、警示帶、急救箱、環境保護及清潔復原等費用。可參閱總篇第八章校園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四) 工程預算編列1. 預算書應編列材料檢驗費及抽驗費。材料檢驗費(一級品管)比例應至少為0.5%(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6點),並應量化編列。2. 工程經費概算表應具體詳實精算外牆搭架與施工面積數量,以確保經費核實編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費及品管費計費方式應量化,人員部分按月計費。(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費得依直接工程成本之0.3%~3%編列為原則,編列方式得採量化及一式方式併列。固定性及常態性之安全衛生項目,所需費用採量化方式編列;無法量化及活動性之項目則採一式編列。請參考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臺北市政府112年11月3日府工品字第1123030210號令。(2) 品管費用之編列,以招標文件內品管人員設置規定為依據,如屬未達2,000萬元之工程,且未訂有專職及人數等規定者,以發包施工費(直接工程費)之0.6%~2%編列為原則。預算應編列拉拔試驗經費,並標示施作位置,增加停檢點。請參考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臺北市政府112年12月22日府工品字第1123035399號函。(點圖放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