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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第肆篇 工程範例(五) 浴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之4:「建築物設有共用浴室者,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浴室。」《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六章詳細說明無障礙浴室之設置規範。無障礙浴室內須設直徑150公分以上之迴轉空間,地面應平整堅固,尤需注意地面潮溼及泛有肥皂水時的防滑。地面及入口不得設有門檻,可設截水溝止水,惟須注意輪椅經常進出之承重能力,避免因長期使用而凹陷產生高低差。1. 淋浴間應提供具扶手及背靠之沐浴椅,座面高度為40至45公分,需注意防滑。考量安全性、清潔便利性及空間彈性,建議採用獨立可移動座椅,椅面及背靠以泡棉類軟性材質較為舒適。2. 橫向拉門建議裝設於浴室外側,若發生意外且上鎖時,救援人員可直接拆卸整扇門片方便爭取救援時間。3. 淋浴間應依據規範尺寸,於適當位置裝設水平及垂直扶手,以支撐使用者於沐浴椅起身時的位移力道及從輪椅位移至沐浴椅上之扶握。4. 蓮蓬頭及水龍頭操作範圍應設於距地面40至120公分高度區間,距牆柱30公分以上 (圖606.4) 。〈第六章 浴室〉索引 □ 603 引導標誌□ 604 門□ 605 浴缸□ 606 淋浴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