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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9 第肆篇 工程範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適用法令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 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97年1月1日前已取得建照之既有建物,但未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之規定者既有建物適用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十章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設計規範 項目、數量 規格、尺寸、高度、位置、圖例 新建物適用申請用途變更應依申請當時之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第六章 校園無障礙環境整修工程  一、施工目的(一) 校園無障礙環境之理念建立校園無障礙環境之目的,主要在於增進行動不便學生對於校園生活的學習與適應能力,並藉由校園建築物、教學環境、多元接納等軟硬體之改善,期使有特殊需求的學生能夠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之下,與一般學生共享均等的教育資源,同時,也協助行動不便(如年長者、孕婦、幼兒、傷病者等)的師生、家長、社區人士能夠方便且安全地在校園內活動,為臺北市未來校舍新建及改建預做全齡使用環境之規劃。(二) 行動不便者的個別差異性極大,對於校園環境的使用,通常會產生情報阻礙、行動困難、使用不便、意外易生等狀況。因應使用上的困擾,校園無障礙環境需講求如下特性1. 標示性:(1) 聽視覺引導 (2) 觸覺裝置2. 可及性:(1) 學校基地、建築物之可及性 (2) 設施、活動場所之可及性3. 可用性:(1) 可觸及 (2) 可操作4. 安全性:(1) 防勾撞 (2) 防跌倒 (3) 防濕滑 (4) 防翻落 (5) 防鉗夾 (6) 防其它意外(三) 近年國內的無障礙設施法規益臻完善,相關法條經過幾次修訂,各校需根據最新規定逐項檢討、逐年編列修建概算,爭取改善及維護經費。這是一種進步,表示在可預見的未來,我們將擁有更友善、親和、安全、隨處皆可達的通用設計環境。(四) 本文各項無障礙設施建置原則,擇要摘自108 年7 月1 日施行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凡說明所附之圖號,請參閱設計規範之圖示),各校可委託曾參加內政部國土署辦理之「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勘驗人員培訓講習」並領有結業證書之人員,對校園無障礙設施進行全面性的檢核,以徹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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