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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第肆篇 工程範例 三、注意事項 (一) 兒童遊戲場使用區域概念1. 各遊具應有一個使用區,且包括無障礙物鋪面,該鋪面符合CNS 12643 中有關設備墜落高度之規定。2. 固定式遊戲設備之使用區,距遊戲設備結構的任一邊,向外延伸均不得小於1,830 公釐,若一設備需使用者在遊戲時保持與地面接觸(例:獨立式傳聲管、獨立式活動看板、地面沙坑),則無個別設立使用區之規定。3. 固定式遊戲設備與其他遊戲設備之使用區可重疊。若相鄰遊具之遊戲平面距離防護鋪面高度不大於760公釐,則遊具之間最小距離為1,830公釐;若任一遊具之相鄰遊戲平面高度大於760公釐,則遊具間最小距離應為2,740公釐。4. 遊戲場設備使用區內,不屬於遊具結構之上方障礙物(例:樹枝、屋簷等),與遊戲平面或鞦韆之樞軸點之距離應不小於2,130公釐。(二) 採購注意事項1. 辦理兒童遊戲場採購時,可採最有利標之方式辦理,訂定招標文件之規範時可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11481章兒童遊樂設施。2. 採購兒童遊戲場設備時,應在採購規定或合約上明確訂定遊戲場設備必須符合CNS 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規範。3. 採購鋪面材料之地墊、砂子或其他鋪材時,應在採購規定或合約上明確訂定遊戲場鋪面材料必須符合CNS 12643-1「遊戲場設備使用範圍內鋪面材料衝擊衰減性能試驗法-第1部實驗室試驗法」及CNS 12643-2「遊戲場設備使用範圍內鋪面材料衝擊衰減性能試驗法-第2部現場試驗法」、「遊戲場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等規範。4. 發包前,遊戲場之設計規範圖說,應先確認是否符合國家標準CNS 12642 及CNS 12643-1、CNS 12643-2 之相關要求。5. 決標後施工前,在材料送審階段,監造單位須確認符合國家標準CNS 12642 及CNS 12643-1、CNS 12643-2 之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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